四川省茶叶流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:四川省茶叶流通协会。
第二条 本协会由四川省茶叶流通行业的企业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依法自愿组成,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: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,落实科学发展观,坚持为“三农”服务、为会员服务、为茶叶流通行业服务,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,发挥自律、协调、服务、维权的功能,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全心全意为政府、行业和会员服务,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。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四川省民政厅以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为成都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是:
(一)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茶叶流通行业方面的方针、政策,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。
(二)负责茶叶流通行业的协调工作,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,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。
(三)开展省内、省外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,掌握省内外茶叶流通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,编制本行业发展规划;
(四)研究、解决茶叶流通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,及时向省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;
(五)行业自律,为企业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;开展茶叶流通领域行业自律,规范会员企业的经营行为;
(六)组织协调并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,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;增强凝聚力;应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要求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;
(七)组织收集茶叶资讯,整理和编辑内部刊物,进行市场分析、预测,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和咨询服务,为会员单位、全行业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;
(八)面向会员单位开展专业技术、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,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能竞赛,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评价和推广应用,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。努力引导茶叶企业向集约化、规模化经营发展,实现茶叶行业的产业化经营;
(九)普及茶叶商品知识、宣传茶叶饮用价值,弘扬祖国茶文化。帮助企业开展宣传促销,通过展览、展示、专题讲座、印发宣传资料、编写书籍等活动,让更多消费者了解茶;
(十)加强同行业组织的联系,组织考察学习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 在茶叶流通行业具有一定影响;
(四) 在本行业内从事茶叶流通、加工、经营及与茶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,均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;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会员登记表,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;
(二) 协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;
(三)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向会员颁发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、批评及监督的权利
(三) 有优先获得行业指导和信息服务的权利;
(四) 有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;
(五)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刊物和资料的权利;
(六) 有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;
(七)有要求协会对其在经营过程中与其他会员产生纠纷进行协调的权利;
(八)有要求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;
(九)由自由退会的权利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;
(二)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三) 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和自律公约,维护本协会的声誉,积极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;
(四) 参与和支持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。
(五) 按时交纳会费,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事宜;
(六) 维护协会声誉及利益,发展行业优势;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申请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2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时,可劝其退会,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讨论通过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五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 决定终止事宜;
(七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理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。会员单位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,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经理事会审批同意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、理事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 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注销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遇有特殊情况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热心茶叶流通行业工作,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法定代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;
(二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主持协会日常工作;
(五) 提名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按章程规定履行程序;
(六) 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组织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协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五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,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四川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6月1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。